镇江市不动产登记公告[2025]004号(柏正明等50户)
下列不动产权利人因保管不善,将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申请人申请,声明作废。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
谷阳路66号美林湾一区25幢第3层302室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
学府路332号京润华庭21幢第10层903室
桃花坞新村八区17号第3层304室
檀山路10号魅力之城三街区21幢401室
苏(2019)镇江市不动产证明第0029897号
大港平昌新城宜居苑15幢1101
镇江新区金港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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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2017)镇江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8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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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港港中新村5区6幢第1-2层0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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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2016)镇江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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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港赵声路76号1幢第2层0234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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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遗失声明
下列不动产权利人因保管不善,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依申请人申请,声明作废。
南纬一路1号美林湾四和苑10幢第2层204室
丁卯桥路168号江南世家10幢第1层102室
经十二路889号学林雅郡16幢第5层502室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谷阳路66号美林湾一区25幢第3层302室
因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灭失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学府路123号镇江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东吴路388号江山名洲141幢第1层103室
阳光世纪花园百合苑C区8幢第1至3层101室
解放路27号镇江财富广场5幢第26层2604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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