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不动产登记公告[2025]050号(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等19户)
下列不动产权利人因保管不善,将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申请人申请,声明作废。
大港逸翠园翠竹苑20幢0202室
大港海德公园樱花岛7幢第负1至2层101室
谷阳路66号五区10幢第6层605室
丹徒区湖滨路69号湖光山舍13幢0401室
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遗失声明
下列不动产权利人因保管不善,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依申请人申请,声明作废。
君临南山沁园37幢第4至5层301室
檀山路10号魅力之城四街区24幢第4层403室
檀山路10号魅力之城四街区46幢0703室
檀山路10号魅力之城四街区48幢第8层804室
官山路336号香奈城二区12幢第5层503室
丹徒新城华山路285号龙山商贸中心2幢126室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中山东路398号中山路中央商业街5031室
因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灭失
中山东路398号中山路中央商业街5032室
因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灭失
中山东路398号中山路中央商业街5033室
因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灭失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学府路123号镇江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京昌路69号华诚新村二区4幢1005室
京昌路69号华诚新村二区4幢50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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