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4起租赁厂房典型案例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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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释法丨4起租赁厂房典型案例曝光
长期以来,租赁厂房都是生产安全事故高发、多发的“重灾区”,部分房东及租户存在租赁关系混乱、手续不规范、安全隐患多等问题,却没有加以治理;部分房东将厂房设施一租了之,只租不管,对所租赁厂房的安全管理长期忽视、漠视,存在极大的安全风险。为了防控租赁厂房安全生产风险,抓好租赁厂房的安全生产管理,近两年我区持续推进租赁厂房专项整治工作,压紧压实租赁厂房双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选取4起租赁厂房典型案例进行以案释法。
案例一:吴江市敏大五金工具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
2022年8月26日,执法人员对吴江市敏大五金工具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头部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对吴江市敏大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主要负责人王某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肆佰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苏州市尚瑞纺织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案
2022年6月7日,执法人员对苏州市尚瑞纺织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对承租单位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头部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对苏州市尚瑞纺织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主要负责人李某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吴江市向欣丝绸织造厂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案
2022年7月22日,执法人员对吴江市向欣丝绸织造厂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已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头部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对吴江市向欣丝绸织造厂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主要负责人朱某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吴江市黎里新方铸件厂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案
2022年5月10日,执法人员对吴江市黎里新方铸件厂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与部分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头部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对吴江市黎里新方铸件厂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主要负责人李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再次提醒!请各租赁企业的出租方和承租方要各尽其职,规范厂房租赁环境,消除安全隐患,做好租赁厂房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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