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徒区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试行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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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481757/2008-00033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徒区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试行意见》的通知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徒区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试行意见》的通知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徒区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试行意见》的通知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徒区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试行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区各委办局(总公司),各直属单位:
《丹徒区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试行意见》已经区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丹徒区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试行意见
为切实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7〕31号)文件精神,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全面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招拍挂出让。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颁发的《关于江苏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6号)文件和市政府办公室颁发的《镇江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试行意见》(镇政办发〔2007〕158号)文件精神,结合丹徒区实际,提出以下具体试行意见。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准则,大力推进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产业结构和布局的调整;加快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土地市场制约和监督机制,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作,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产生;转变土地管理模式,提高行政效率,促进审批型机关向服务型机关转变。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范围:由区人民政府供应的生产性工业用地、标准厂房用地、工业建设项目配套设施用地,以及物流、研发、工业设计等生产服务业项目用地等。
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按照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并须在市级以上媒体予以公告,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1、已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原土地使用者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
2、国有企业改制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企业改制后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
3、已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镇、村办企业在土地依法征收后,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
为保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顺利实施,建立丹徒区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会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丹徒分局牵头,区规划、发改、外经、建设、环保、财政、监察等部门组成,负责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的会审,协调处理公开出让中的重大问题等事项。
需其他职能部门提前介入的特殊项目,可临时邀请相应职能部门参加联席会议。
(一)国土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拟定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的初步方案;召集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联席会议;组织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对公开出让后的项目用地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二)规划、建设部门:负责招拍挂出让地块的规划选址,提供地块和规划设计条件,办理工业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参与项目建设的监督、验收。
(三)发改、外经部门:负责设定工业产业结构、产业类型、投入产出标准等产业准入条件;负责出让地块的前期土地开发与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的项目立项工作;对受让地块的工业项目进行审批、核准和备案。
(四)环保部门:负责设定出让地块具体项目的环保要求;负责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对项目的建设、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五)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出让金的收支管理;具体负责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过程中农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报批费,以及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调度和拨付工作。
(六)监察部门:负责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制定年度工业用地供应计划。区国土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年度产业导向目录、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结合市场需求情况,在征求规划、建设、环保和投资管理等部门意见后,于当年第一季度编制年度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出让计划中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工业用地的总量、范围和时序安排,出让计划经区政府批准后书面抄送区发改、外经、建设、规划、环保、监察等有关部门。
(二)用地预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对列入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内的具体地块有使用意向的,应当向区国土部门提出用地预申请,并支付每亩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30%的保证金。预申请应说明对所需地块的要求,以及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
预申请地块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区国土部门应及时通知预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预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参加竞投或者竞买,且报价不得低于其承诺的价格。否则,预申请保证金不予退还。
(三)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区国土部门组织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的报批;各镇政府(园区)、丹徒新城和开发区管委会具体实施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拆迁工作。
(四)组织联席会议会审和编制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方案。区国土部门依据全区工业用地需求计划,组织联席会议,确定具体地块的产业准入条件、投资强度、规划指标、环保要求、用地规模和开工竣工期限等土地综合使用条件。通过会审的出让方案上报区政府批准执行。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
(五)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组织实施。出让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国土部门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11号令)和《江苏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省政府11号令)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发布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受理竞买申请。
联席会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该出让地块预先设定的项目准入条件对竞买申请人的相关资格进行审查,在竞买申请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审查通过的竞买申请人名单。并由区国土部门书面通知具有竞买资格的申请人和不具备竞买资格的申请人。
区国土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不具备竞买资格申请人的预申请保证金;在该地块公开出让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具备竞买资格但未中标的申请人的预申请保证金。竞得人或中标所支付的预申请保证金可抵作土地出让金。
(六)签订出让合同。区国土部门经公开竞价后依法确定竞得人或中标人,当场与竞得人或中标人签订《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15个工作日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作为工业项目用地预审文件。
(七)公开成交信息。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区国土部门应在土地交易市场、报纸、互联网等有关媒体上公示出让结果,包括出让地块的宗地号、位置、面积、成交价、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规划建设项目等信息。并将成交结果通报给区规划、发改、建设、外经、环保等部门,以及地块所在的镇政府(园区)、丹徒新城和开发区管委会。
(八)办理相关手续。竞得人或中标人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相应职能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未能在下列时限内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业项目审批、核准文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然终止,所支付的保证金按50%予以退还:
1、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批、核准的工业项目,时限为12个月;
2、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省级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准的工业项目,时限为9个月;
3、由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市、县级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准的工业项目,时限为6个月;
情况特殊的,由区国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具体地块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后,区各主管部门须按照职责范围监督受让人是否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使用土地。
区国土部门负责监督项目是否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期限投资建设,逾期不开工的或土地闲置的须依法查处。区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审核项目是否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监督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是否遵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设计要求,以及建成后是否擅自改变其使用功能。区投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查处项目的产业类别是否符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区环保部门负责监督、查处项目建设过程和投产后是否达到环保要求。
主题词:城乡建设 土地 出让 意见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丹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3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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