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卫生问题被曝光却状告电视台侵犯名誉权法院:驳回
一年来,江苏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切实实施民法典的重要讲话精神,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适用民法典审结了一批在价值引领、条文解读、理论发展、规则确立等方面具有意义和影响的大案和小案,让民法典所宣示的公平正义更加真切可感。
2018年,朱某某经营的熟菜作坊因卫生问题被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以下简称江苏电视台)曝光,后被相关部门取缔。
两年后朱某某易地重开,以其女儿名义成立卤菜厂。江苏电视台的记者暗访发现,卤菜厂生产环境堪忧,遂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卤菜厂涉嫌经营腐败变质食品,且存在其他违法行为,遂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江苏电视台报道了这一事实,报道中指出:记者在卤菜厂实地拍摄,地上血水污水混流,绿头苍蝇随处可见,包装袋上爬有白色蛆虫,工人没有任何防护直接在脏地板上操作。
视频中记者问工人“冰箱里生蛆的是什么东西”,工人答“那是骨头”,记者问“怎么是臭的,都生蛆了”,工人答“是前一天放在冰箱里的,没有打制冷”。同时,案涉报道中插播了记者2018年在朱某某经营的熟菜作坊拍摄的视频,视频右上角标注了时间“2018年6月”。
卤菜厂以江苏电视台混淆事实侵犯其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江苏电视台撤回报道、赔礼道歉并赔偿其损失40余万元。
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卤菜厂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卤菜厂不服该判决,上诉至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法典》头部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存在捏造或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的情形除外。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中,江苏电视台报道食品卫生问题、揭露食品安全隐患是职责所系,其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并。案涉报道反映出卤菜厂卫生环境恶劣,且工人操作极不规范,对此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调查核实,并对卤菜厂作出行政处罚。报道内容与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记者实地拍摄的视频可相互印证,故江苏电视台
案涉新闻系实地拍摄后经剪辑形成,内容来源准确可靠,且记者对卤菜厂的工人及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进行多方采访,印证了报道内容,故江苏电视台
纵观本案,案涉报道中的评论性用语较为公正客观,并不存在恶意贬损和侮辱诽谤的情形。
此外,江苏电视台插播朱某某2018年违规经营的视频,一方面是出于讲述新闻事实前因后果的需要,另一方面意在回顾朱某某的违法行为,倡导监管机制常态化。且案涉报道中对于插播的2018年视频进行了时间标注,并未混淆事实、误导观众。
综上,江苏电视台实施的新闻报道并未侵犯卤菜厂的名誉权,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系新闻媒体实施新闻报道引发的名誉权纠纷,在法律层面,涉及到新闻报道与名誉权保护之间的平衡问题;在社会层面,涉及到与千家万户息息相关的食品安全问题;在道德层面,涉及到企业商家诚实守信的经营准则问题。食品安全无小事,本案对朱某某一再违规生产的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对于其无理的索赔请求不予支持;倡导食品从业者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做良心企业,承社会之责;同时也鼓励新闻媒体通过合法合规方式揭露社会问题。
现代社会不仅是物质丰裕的社会,也应是诚信有序的社会;市场经济不仅是法治经济,也应是信用经济。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诗经》中“民亦劳止,汔可小康”的美好憧憬已逐渐变为现实。如今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饮食需求早已从食能果腹转为追求营养健康。但近些年,食品安全问题却频频浮出水面,屡屡触及公众底线,同时也在不断拷问企业良心。食品卫生问题关乎国计民生,舌尖上的安全不容丝毫侵犯,对于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法院持零容忍态度;对于违法失信的企业商家,法律不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头部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头部千零二十六条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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