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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的七个政策要求

admin8个月前 (09-24)镇江产业信息14

  环保严抓,化工企业入园是趋势,但仍然面临很多难题。各省市相继明确要求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并加大现有化工园区整治力度,全面治理“散乱污”企业。不仅在污染治理上提高要求,也积极推行园区的规划布局和管理,鼓励园区转型升级,做循环化改造和绿色园区。下面让我们来看一下国家在工业园区上的七个政策要求,了解园区转型升级的内容,为企业发展做参考。

  2018年,我国省级以上开发区共 2543 家,其中工业集聚区(园区)数量达到2411 家。

  ▲ 完善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实现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开展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规范化改造示范。

  ▲ 强化直排海污染源和沿海工业园区监管,防控沿海地区陆源溢油污染海洋。

  ▲ 制定电镀、制革、铅蓄电池等行业工业园区综合整治方案,推动园区清洁、规范发展;强化涉重金属工业园区和重点工矿企业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及周边环境中的重金属监测,加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向社会公开涉重金属企业生产排放、环境管理和环境质量等信息。

  ▲ 鼓励产生量大、种类单一的企业和园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收集贮存、预处理和处置设施。

  ▲ 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 防渗处理: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

  ▲ 应收尽收,分类收集,不得稀释: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

  ▲大气十条规定(2013年9月):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

  ▲“十三五” VOCs防治工作方案(2017年9月):重点地区要严格限制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高VOCs排放建设项目,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

  ▲ 优化产业布局。重点区域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加大现有化工园区整治力度。

  ▲ 强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列入整合搬迁类的,要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

  ▲ 深化工业污染治理。推进各类园区循环化改造、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对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进行集中整治,限期进行达标改造,减少工业集聚区污染。

  ▲ 完善环境监测监控网络。国家级新区、高新区、重点工业园区及港口设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

  ▲ 工业炉窑: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

  ▲ 喷涂中心:有条件的工业聚集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

  ▲ 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中应当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

  ▲ 重点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应当在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开展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编制调查报告。

  ▲ 项目用地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开展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

  ▲ 设计、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泄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向市环保部门备案。

  ▲ 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重点监测存在污染隐患的区域和设施周边的土壤、地下水,并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

  ▲ 重点单位拆除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制定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并在拆除活动前十五个工作日报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 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应当包括被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基本情况、拆除活动全过程土壤污染防治的技术要求、针对周边环境的污染防治要求等内容。

  ▲ 重点单位拆除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残留物料和污染物、污染设备和设施的安全处理处置,并做好拆除活动相关记录,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拆除活动相关记录应当长期保存。

  ▲ 强化工业园区环境风险管控。实施技术、工艺、设备等生态化、循环化改造,加快布局分散的企业向园区集中,按要求设置生态隔离带,建设相应的防护工程。选择典型化工园区开展环境风险预警和防控体系建设试点示范。

  ▲ 在重庆长寿化工园区、武汉化工园区、南京化工园区、镇江化工园区、上海化学工业区和江苏常州滨江经济开发区工业园等化工园区,开展化工园区环境风险预警和防控体系建设试点示范。

  ▲ 实行负面清单管理。除在建项目外,严禁在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 公里范围内布局新建重化工园区,严控在中上游沿岸地区新建石油化工和煤化工项目。严控下游高污染、高排放企业向上游转移。

  (1)对在环境敏感区域内尚存在的化工园区、化工企业,要在2018年6月底前依法撤除,尚存在的排污口,要在2018年6月底前依法取缔。

  (2)对存在污水不达标或者超标排放等问题的化工企业,依法责令整改,2018年6月底前完成整顿改造,其中处于岸线公里范围内的化工企业还要搬离、进入合规园区,限期治理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依法报请政府责令关闭。

  (3)对岸线公里范围内、合法运行的化工企业,要对其风险防控、污染排放达标等情况进行重新评估,确保符合安全和环保标准, 鼓励 搬离1公里范围或者搬离、进入合规园区。

  (4)对岸线公里范围以外,不符合相关规划要求,或者安全和环境风险突出、经评估通过就地改造仍不能达到安全、环境要求的,要在2020年底前搬迁改造进入合规园区或者依法关闭退出。

  总的来说,在国家层面政策要求上,主要是围绕工业园区污染治理,包括水、大气、土壤和固废等;园区规划布局和园区管理,如“散乱污”整合搬迁、监管项目的建设等;园区转型升级,园区循环化改造及绿色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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