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镇新管征补安置〔2022〕1号)
镇江新区管委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镇新拟征告〔2022〕1号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大港街道北角村第三村民小组、第四村民小组、第五村民小组、第九村民小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査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镇政发〔2020〕44号)的规定执行。
按镇政发〔2020〕44号、镇新管办〔2012〕15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按镇政发〔2020〕4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
1、本公告在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2年5月16日至2022年6月14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2年6月14日)提出,实名签字或书面盖章意见最迟应于公告结束后5个工作日当面或者通过挂号信邮寄送达。送达(邮寄)地址为: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地址:镇江市金港大道96号;联系人:张从远;电话:;邮编:212132)。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达邮戳日期为准,并应提前电话告知接受异议部门,以免信件丢失。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并明示是否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未递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过半数但镇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的,镇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2年5月16日至2022年6月14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大港中心所(地址:镇江市丁岗镇振岗路北38号;联系人:魏文煜;电话:)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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