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与镇江市丹徒区世业镇兴隆村民委员会、镇江市丹徒区世业镇兴隆村民委员会第九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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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与镇江市丹徒区世业镇兴隆村民委员会、镇江市丹徒区世业镇兴隆村民委员会第九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汤**称,其原有的承包地3.3亩(其中自留地0.4亩),于1997年被两被申请人收回,交给其他人承包经营。1998年,本村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其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是本村的村民,依法享有承包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的权利。但是,其至今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导致其生活困难。请求贵院将该案进行再审,判令两被申请人交付土地给其承包经营。
本院经审查认为,集体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本案中,再审申请人汤**在本村第二轮土地承包中,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应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妥善解决,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范围。原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故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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