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徐惠林盗窃案)
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惠林,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1211956********,*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镇江新区**小区**幢**室(户籍在江苏省镇江市新区**街道**村)。被告人徐惠林因涉嫌盗窃罪,于2022年11月19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惠林涉嫌盗窃罪,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2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徐惠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顺手牵羊”等方式盗窃电动车三辆。经鉴定,其中两辆电动车价值共计2761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具体事实如下:
一、2021年2月6日左右,被告人徐惠林窃得停在紫竹苑小区22栋和23栋之间的电动车一辆,该车暂被扣押于侦查机关。
二、2021年2月24日5时许,被告人徐惠林在镇江新区瑞鑫嘉园南门桥边附近,窃得被害人王某某的都市佳人牌踏板式电动车一辆,后藏匿在**小区**幢**号车库内。该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990元。
三、2021年3月2日5时许,被告人徐惠林在镇江新区翠竹苑51幢附近,窃得被害人鲁某某的新日牌脚踏式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771元。
被告人徐惠林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已赔偿被害人鲁某某1800元。
1.电动车等物证;2.到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等书证;3.被害人王某某、鲁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徐惠林的供述和辩解;5.由镇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由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现场勘验等笔录;7.监控录像阅读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惠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惠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惠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徐惠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惠林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附件:1.被告人徐惠林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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