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不动产登记公告[2020]104号(孙成奎等19户)
下列不动产,原权利人已因交易等原因申请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登记后,证书加盖《该不动产已申请转移登记》章交原权利人收执。自公告日起,该证书不发生物权证明的效力。
北固湾路2号北固湾小区三区13幢1602室
焦山路9号中南世纪城三区13幢105室
象山路39号象山花园三区14幢1704室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下列不动产权利人因保管不善,将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申请人申请,声明作废。
丹徒区湖滨路69号湖光山舍8幢201室
丹徒区湖滨路69号湖光山舍8幢201室
桃花坞新村五区7号第2层202室
桃花坞新村一区28号第5层503室
桃花坞新村八区10号第2层201室
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遗失声明
下列不动产权利人因保管不善,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依申请人申请,声明作废。
镇江市丹徒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丹徒区湖滨路69号湖光山舍8幢201室
天正置业广场1幢第15层1503室
天正置业广场1幢第15层1504室
朴园上观公寓23幢第5层502室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因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灭失
因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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