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不动产登记公告[2021]13号(周国伟等9户)
下列不动产权利人因保管不善,将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申请人申请,声明作废。
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遗失声明
下列不动产权利人因保管不善,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依申请人申请,声明作废。
大港新禧路逸翠园紫竹苑21幢33室
大港新禧路逸翠园紫竹苑21幢34室
焦山路9号中南世纪城三区8幢第23层2306室
站前路1号绿地广场启航社6幢第1层1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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