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不动产登记公告[2023]154号(蒋翠珍等36户)
下列不动产权利人因保管不善,将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申请人申请,声明作废。
丹徒镇丹徒化肥厂7号楼第7层705室
丁卯桥路148号丁卯花园16幢第8层084A室
丹徒区谷阳大道88号冠城商业中心1幢1209室
大港平昌新城新茂苑32幢201室
丹徒区长香中大道196号山水半岛家园23幢105室
丹徒区长香中大道196号山水半岛家园23幢104室
丹徒区长香中大道196号山水半岛家园23幢103室
丹徒区长香中大道196号山水半岛家园23幢102室
丹徒区长香中大道196号山水半岛家园37幢102室
丹徒区长香中大道196号山水半岛家园39幢301室
丹徒区长香中大道196号山水半岛家园40幢302室
丹徒区长香中大道196号山水半岛家园40幢303室
丹徒区长香中大道196号山水半岛家园42幢306室
丹徒区长香中大道196号山水半岛家园45幢303室
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遗失声明
下列不动产权利人因保管不善,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依申请人申请,声明作废。
华都名城美锦苑80幢第9层904室
九华山庄碧云苑22幢第4层304室
丹徒风景城邦英格兰印象69幢第14层1406室
天桥路5号时代华府6幢第10层1001室
大港海德公园翡翠园26幢102室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因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灭失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
下列申请人因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申请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我机构已受理,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予以登记,根据《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学府路123号镇江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花山湾新村四区1号1幢第4层401室
丁卯桥路371号9幢第1层101室
谷阳路89号永隆城市广场馨景苑2幢5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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