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不动产登记公告[2023]223号(张康等26户)
下列不动产权利人因保管不善,将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申请人申请,声明作废。
张锦扬,张锦龙,张锦泉,柏顺红,张锦标,刘春霞,金毛哎,杨国民,张锦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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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锦扬,张锦龙,张锦泉,柏顺红,张锦标,刘春霞,金毛哎,杨国民,张锦巧
华都名城荣锦苑43幢第5层502室
朱方路225号光华雅居8幢第6层504室
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遗失声明
下列不动产权利人因保管不善,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依申请人申请,声明作废。
纬五路21号世纪名门34幢第10层1004室
镇江市润州区恒发土地房屋开发公司
南徐大道11号康湾山居3幢0304室
纬五路8号东锦花园15幢第9层903室
丹徒彩虹城和睦里28幢第4层404室
丹徒风景城邦英格兰印象5幢第4层404室
纬五路21号世纪名门29幢第6层603室
林隐路8号朴园竹山院81幢第2层101室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丹徒区千禧路169号泰银茗园18幢0102室
因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灭失
谷阳路66号美林湾三区1幢第1层106室
因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灭失
丁卯桥路379号悦都荟广场7幢1305室
因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灭失
下列申请人因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申请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我机构已受理,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予以登记,根据《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学府路123号镇江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中山东路88号12幢第3层204室
慈寿路9号金泉花园三区6幢0307室
天桥支路48号清华园3幢第5层404室
彭公山路10号东篱春晓家园24幢第3层0203室
彭公山路10号东篱春晓家园31幢第14层1404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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