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不动产登记公告[2024]180号(吴惠芳等8户)
下列不动产权利人因保管不善,将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申请人申请,声明作废。
华都名城荣锦苑3幢第11层1103室
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遗失声明
下列不动产权利人因保管不善,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依申请人申请,声明作废。
檀山路10号魅力之城一街区58幢第4层405室
纬五路8号东锦花园3幢第1层105室
丹徒区龙山路208号龙山庄园45幢1605室
丹徒祥盛华庭16幢第5层50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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