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市级重点产业项目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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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市级重点产业项目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快推进市级重点产业项目的若干意见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有效投入力度,推进大项目建设,突出市级重点产业项目对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支撑作用,实现“建设大项目、培育大企业、集聚大产业”的目标,加大对市级重点产业项目的政策扶持和考核力度,特制定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市级重点产业项目是指列入年度市级重点项目投资计划的产业类项目,工业项目总投资3亿元以上,年度计划投资1亿元以上;服务业项目总投资1.5亿以上,年度计划投资6000万元以上;农业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年度计划投资3000万元以上。
对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通过技术改造实现优化产业结构、增加品种、节能降耗、提高质量、提升效益且年度投资量大的重大技改项目,每年由市重大项目办会同市经贸委、市科技局进行认定后,参照市级重点产业项目对待。
1.对总投资在10亿元以上的重点产业项目争取由省点供土地。
2.其它重点产业项目由市、县两级确保供地。
3.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列入市重点建设计划的重点产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实行优惠的地价政策。对符合省国土厅、省发改委《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要求的重点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属于我市优先发展的产业、高新技术、节能减排、产业升级等重点项目,在优惠地价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优惠条件。
(二)优先协调重点产业项目资金配置
1.优先组织银行贷款,保证每个项目有一家以上专门银行与其对接,帮助项目单位落实银行贷款,着力化解资金制约。
2.优先享受产业引导资金、技改贴息、科技三项经费等支持,优先申报省和国家专项资金扶持。
3.优先协调保证重点产业项目贷款担保。
4.银行对重点产业项目贷款采取优惠利率。
5.对企业申请上市的,优先推荐。
(三)优先保障重点产业项目基础设施配套条件
1.优先配套道路、供电、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
2.优先保证生产、建设用电、用水、用气,以基准价格收取电费、水费、气费。
(四)重点产业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下限收取。对积极实施节能减排措施的重点产业项目,按污染物减排量,减免相应排污费;污水排放经有权部门验收达标,并排入区域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免收污水排污费。
(五)简化重点产业项目行政审批程序
对市权限以上的项目,由市发改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积极做好汇报争取工作;对市权限内项目,由市发改委统一牵头,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配合,实行绿色通道审批,并联审批,快速办理。
(六)为重点产业项目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大局观念,强化服务意识,千方百计帮助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环保、安监等执法部门要设立固定联络员,提前介入,加强工作指导,对重点产业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跟踪,积极主动地为重大项目建设搞好服务。对重点产业项目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的,市外事、海关、检验检疫部门优先帮助办理出国审批和设备进口检验及相关手续。
(七)市相关执法部门对实施重点产业项目的企业,在实行“首次轻微违法不处罚制度”的基础上,本着指导和教育为主的原则,加大帮扶力度。
1.符合《中共镇江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意见》(镇发〔2005〕1号)规定及配套实施细则的大项目,由市重大项目办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给予表彰。
2.对重点产业项目年度完成情况,按照《〈镇江市固定资产投资和重点项目建设年度目标责任状〉考核奖惩细则》(镇办发〔2007〕91号)进行考核。
3.对辖市(区)、镇江新区重点产业项目推进情况的考核,结合《〈镇江市固定资产投资和重点项目建设年度目标责任状〉考核奖惩细则》(镇办发〔2007〕9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和项目进展情况督查推进工作的通知》(镇政办发〔2009〕120号)要求一并进行,由市重大项目办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给予奖励。
1.对完不成年度重点产业项目计划任务的地区,取消综合性工作评先资格,主要党政领导和分管领导不得评先评优,并视情况,对相关分管领导进行通报批评。
2.对完不成年度重点产业项目计划任务的地区,下一年度的土地供给指标按未完成比例进行相应扣减,并减少产业引导资金等财政专项资金扶持。
3.加强对重点产业项目上报投资数据和进度情况质量的考核,对虚报、瞒报、错报项目进展情况的相关负责人根据统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4.对连续3周无明显进展的续建和新开工重点产业项目或连续2月无明显进展的前期重点产业项目,经市重大项目办认定,取消享受重点产业项目优惠政策资格。
5.对执行不力、服务不到位的地区和部门,市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1.每月月初,由市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主持召开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和重点产业项目建设情况汇报会,由各地和市相关部门汇报投资完成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进一步强化跟踪督办。
2.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和项目进展情况督查推进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执行“周报、月评、季督查、年考核”制度,强化对重点产业项目的考核力度。
3.进一步健全重点产业项目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项目建设情况的督查考核,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和推进中的矛盾和问题。
对年度市级重点产业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调整一次。调整前后项目个数保持不变,同时调进项目要坚持重点产业项目的选择标准,调出调进的项目,要保持投资规模和年度投资量总体相当。
(三)对其它列入年度市级重点项目、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经市重大项目办认定,可参照享受市重点产业项目的扶持政策。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重大项目办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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