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新区新材料产业园三级防控体系一期项目(设计)的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名称:镇江新区新材料产业园三级防控体系一期项目(设计)
?最高限价:888200.00元,磋商报价超过最高限价者为无效报价,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采购需求:详细内容及要求见附件采购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20日历天内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 ?不接受
本次采购确定的成交供应商数量:1名
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扫描件;投标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扫描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0年或2021年度财务报告,成立不满一年的提供至少一个月财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等);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见投标人相关信息一览表);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半年内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凭据);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见投标函);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及苏财购【2021】34号的相关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只接受中小微企业投标。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300号)(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2)根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要求,监狱和戒毒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和戒毒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注:本条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1)供应商资质要求:供应商应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者市政行业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或者环境工程专项(水污染防治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2)项目负责人资质要求:项目负责人应具备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或者具备中级及以上工程师(环保专业或市政专业)职称。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阅,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点击注册登录,联系工作人员办理会员入网事宜,成为正式会员后方可获取详细的招标公告、报名表格、项目附件及部分项目招标文件等。联系人:萧 敏
手机: (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日期:2022-07-19【编辑: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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