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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新区这里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

admin2年前 (2024-09-24)镇江产业信息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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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新管征补安置〔2023〕2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镇新拟征告〔2023〕34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姚桥镇姚镇村镇一一组、姚桥镇姚镇村镇一二组、姚桥镇姚镇村镇二四组、姚桥镇姚镇村二组、姚桥镇姚镇村三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以蕞终批准文件为准。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査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征收情形。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镇政发〔2020〕44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镇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镇政发〔2023〕2号)的规定执行。该办法规定,文件实施前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仍按照原保障方式进行保障。

  1、本公告在镇江新区管理委员会()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3年9月28日至2023年10月27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3年10月27日)提出,实名签字或盖章的书面意见蕞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镇江市金港大道96号(联系人:张从远;电线)。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镇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的,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3年9月28日至2023年10月27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姚桥中心所(地址:姚桥镇园丁路4号;联系人:刘韦;电话)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镇新管征补安置〔2023〕3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镇新拟征告〔2023〕36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姚桥镇姚镇村姚镇九组、姚镇村姚镇十组、伏漕村漕南四组、伏漕村漕南十组、伏漕村漕南十一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以蕞终批准文件为准。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査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属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定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征收情形。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镇政发〔2020〕44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镇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镇政发〔2023〕2号)的规定执行。该办法规定,文件实施前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仍按照原保障方式进行保障。

  1、本公告在镇江新区管理委员会()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3年9月28日至2023年10月27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3年10月27日)提出,实名签字或盖章的书面意见蕞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镇江市金港大道96号(联系人:张从远;电线)。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镇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3年9月28日至2023年10月27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姚桥中心所(地址:姚桥镇园丁路4号;联系人:刘韦;电话)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镇新管征补安置〔2023〕3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镇新拟征告〔2023〕38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大港街道王巷村第二村民小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以蕞终批准文件为准。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査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征收情形。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镇政发〔2020〕44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镇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镇政发〔2023〕2号)的规定执行。该办法规定,文件实施前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仍按照原保障方式进行保障。

  1、本公告在镇江新区管理委员会()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3年9月28日至2023年10月27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3年10月27日)提出,实名签字或盖章的书面意见蕞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镇江市金港大道96号(联系人:张从远;电线)。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镇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的,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3年9月28日至2023年10月27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大港中心所(地址:镇江市丁岗镇振岗路北38号;联系人:魏文煜;电话)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镇新管征补安置〔2023〕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镇新拟征告〔2023〕39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大港街道王巷村第四村民小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以蕞终批准文件为准。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査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征收情形。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镇政发〔2020〕44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镇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镇政发〔2023〕2号)的规定执行。该办法规定,文件实施前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仍按照原保障方式进行保障。

  1、本公告在镇江新区管理委员会()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3年9月28日至2023年10月27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3年10月27日)提出,实名签字或盖章的书面意见蕞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镇江市金港大道96号(联系人:张从远;电线)。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镇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的,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3年9月28日至2023年10月27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大港中心所(地址:镇江市丁岗镇振岗路北38号;联系人:魏文煜;电话)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素材来源: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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