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不动产登记公告[2022]174号(张玉兰等8户)
下列不动产权利人因保管不善,将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申请人申请,声明作废。
李家山新村二区105号第5层506室
花山湾新村六区8号东单元第3层303室
李家山新村二区105号第5层506室
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遗失声明
下列不动产权利人因保管不善,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依申请人申请,声明作废。
长江路267号翠堤春晓19幢第2层101室
丹徒风景城邦英格兰印象9幢1至2层1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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