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不动产登记公告[2024]274号(潘朝晖等25户)
下列不动产权利人因保管不善,将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申请人申请,声明作废。
风车山路26号1幢第2层202室
丹徒区风景城邦阳光西班牙36幢第5层501室
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遗失声明
下列不动产权利人因保管不善,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依申请人申请,声明作废。
御桥巷8号御景华庭1幢第4层306室
学府路332号京润华庭13幢第5层407室
优山美地花园57幢第3至4层205室
东吴路88号香山华庭12幢第2层108室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天桥路35号臻岳君庭地下室商业28幢第-1层1147室
因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灭失
天桥路35号臻岳君庭地下室商业28幢第-1层1142室
因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灭失
天桥路35号臻岳君庭地下室商业28幢第-1层1138室
因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灭失
天桥路35号臻岳君庭地下室商业28幢第-1层1145室
因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灭失
天桥路35号臻岳君庭地下室商业28幢第-1层1191室
因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灭失
天桥路35号臻岳君庭地下室商业28幢第-1层1150室
因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灭失
天桥路35号臻岳君庭24幢第3层3067室
因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灭失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学府路123号镇江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友爱路5号九华山庄香榭苑11幢1104室
春色江南丝竹苑2幢第1层104室
中营54幢第5层505室(原中营51号505室)
草场湾路77号新城花园三区39幢1404室
东城绿洲翰霖苑327幢第1层s0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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