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镇江新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动产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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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472578/2015-02838
关于印发《镇江新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动产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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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江新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动产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区各有关部门,瀚瑞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新中瑞公司,大学科技园公司,大路航空公司,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土储中心:
经管委会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镇江新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动产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镇江新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动产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新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动产转让行为,加强不动产转让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是指新区管委会授权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资办”)直接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下属全资、控股企业或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不动产是指国有企业拥有和控制的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各类房地产(含在建工程),具体包括各类科技载体、标准厂房、商业资产等各类实物资产。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不动产转让是指国有企业根据新区经济发展以及自身经营的需要,将持有的不动产所有权依法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但不包括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行为。
第五条国有企业不动产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条国有企业不动产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采取协议方式转让的,原则上仅适用于管委会所出资企业内部的资产重组,且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为所出资企业或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
第七条转让的不动产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不动产不得转让。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不动产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国有企业在不动产转让立项申请前,需对拟转让不动产的权证及是否设定抵押等情况进行核实,确保拟转让不动产产权属清晰。
第九条不动产产权单位及管理者应对不动产拟受让方的购买用途进行审查,确保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专业园区、楼宇的不动产转让,还应符合所在园区、板块的产业规划及统一管理等要求(具体园区、楼宇转让评审标准由经济发展局另行制定)。
第十条国有企业申请不动产转让立项,需报区国资办审核,并报送如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2、拟转让不动产的权属证明材料;
4、涉及专业园区、楼宇不动产转让的,须提供产权单位和管理者对不动产拟受让方评审结果的说明。
第十一条区国资办对国有企业提交的立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报管委会批准通过后,办理立项批复。
第十二条对同意立项转让的不动产,国有企业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实施方案报区国资办核准,国有企业应当报送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资产评估结果核准及实施方案报批的请示,实施方案需明确转让方式、交易的底价等内容;
第十三条区国资办聘请第三方机构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并出具鉴证意见,对于评估结果在2000万元(含)以下的,由区国资办出具资产评估结果核准通知书;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由区国资办形成审核意见,报经管委会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出具资产评估结果核准通知书。
第十四条评估结果经核准后,区国资办对实施方案审核,办理实施方案批复。
第十五条不动产转让除协议转让外,必须采取进场交易方式,由区国资办出具进场交易备案通知书,在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公开方式实施转让。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持以下材料,在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内,提交至镇江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3、资产评估报告与核准通知(原件);
5、不动产产权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十七条国有企业不动产转让采取拍卖方式的,由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选择具有AA级及以上等级的拍卖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国有企业不动产转让采取招投标方式的,由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交易平台发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的,经国资办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第十九条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报经国资办审核管委会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二十条国有企业不动产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不动产转让合同,对涉及专业园区、楼宇不动产转让的,资产产权方、管理方与受让方签订三方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资产用途、项目发展计划与产出情况、向第三方出租(售)的条件、园区管理等必要的限制条款。
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在收到所有不动产转让款后,办理资产的交割与权证变更的手续。
第二十二条不动产转让结束后,国有企业将相关材料及结果报区国资办备案,并及时更新相关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第二十三条区国资办受管委会委托依法对国有企业不动产转让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不动产转让行为。
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不动产转让应符合《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规定,并依据本办法的审批及转让流程具体实施。不动产转让后,管理方应加强对不动产转让合同的执行情况的督查检查,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并保留相关权利主张。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区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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