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不动产登记公告[2024]085号(王渊明等29户)
下列不动产权利人因保管不善,将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申请人申请,声明作废。
丹徒区光明路80号光明景园10幢0303室
大港平昌新城新乐苑53幢104室
大港平昌新城新润苑15幢802室
大港平昌新城新茂苑74幢206室
大港平昌新城新茂苑74幢106室
大港平昌新城新茂苑74幢306室
大港平昌新城新茂苑30幢1101室
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遗失声明
下列不动产权利人因保管不善,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依申请人申请,声明作废。
东吴路388号江山名洲76幢0101室
谷阳路89号永隆城市广场雍景苑4幢第14层1402室
大港平昌新城新茂苑74幢206室
大港平昌新城新茂苑74幢106室
大港平昌新城新茂苑74幢306室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大港平昌新城新瑞苑16幢601室
因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灭失
下列申请人因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申请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我机构已受理,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予以登记,根据《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学府路123号镇江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花山湾新村五区32号第1层1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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