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镇江出口加工区招商
镇江出口加工区是38个国家级出口加工区之一。加工区于2003年3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总规划面积为2.53平方公里,其中:一期工程0.91平方公里,已于2003年12月建成,并于12月24日通过了国家海关总署等八部委的联合验收,2004年已正式封关运作。
镇江出口加工区具有区位交通优、政策优、资源优、配套优、服务优等五大投资优势,热诚欢迎中外客商前来考察洽谈投资兴业!
镇江出口加工区位于江苏省镇江市的东侧,坐落在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镇江新区)内。镇江是“长三角”十五个重要城市之一,地处长江和京杭大运河黄金水道的十字交汇处、上海经济圈和南京都市圈的交汇处,区位优势得天独厚。加工区北临长江,距对外开放的镇江大港港口仅约3公里,南接沪宁高速公路、312国道,距沪宁高速出入口约15公里,镇江-大港铁路旁区而过,将大港港口与京沪铁路紧密相连,水陆运输十分便利。加工区东距上海浦东国际机场约255公里、虹桥国际机场约220公里,西距南京禄口国际机场约90公里,航空运输也十分便捷。
镇江出口加工区坐落在镇江新区大港片区,地理位置:东经119°45′,北纬32°11′。
镇江属北亚热带季风气候,太阳高度角比较大,日照充足,年平均无霜期238天,日照时数2057.2小时,平均气温:15.5℃,相对湿度:76%,主导风向为E(东风),平均风速:3.1m/s,平均气压:1.014×105PA,降水量:1070.1mm,雷暴日数:28.2天,降雾日:26.1天。
镇江出口加工区一期工程0.91平方公里,已全面实现“六通一平”(即:通水、通电、通路、通电讯、通排水、通排污及场地平整),天然气管道已铺设至加工区边缘,只要企业需要,即刻可以接入。
镇江出口加工区现已吸引10家外资企业进区落户。截止目前,已有4家企业建成投产,2005年1-5月份,区内企业已实现进出口总值891.4万美元,其中:进口650.6万美元,出口240.8万美元。
镇江出口加工区具有充裕的生产要素资源。加工区的北侧约3公里,建有对外开放的港口——镇江大港。大港是国内重要的主枢纽港,现建有15个万吨泊位,其中:集装箱码头2个,化工专用码头1个,可以停靠3-5万吨的远洋船舶。大港现已与40多个国家、136个港口实现通航,通过镇江—上海的内支线中转运输,镇江的货物可运往世界各地。加工区内建有35KV变电所,可确保区内企业持续稳定的用电。加工区所在的镇江新区建有日供水量3万吨的自来水厂,通过Ф600的供水管网,可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生活用水。
镇江出口加工区所在的镇江市,拥有江苏大学、江苏科技大学、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等五所高等院校,现有在校4.37万人;有镇江市技师学院、镇江市中等专业学校、电子工业学校、机械中专学校等七所中专学校,在校学生1.84万人;还有各类职业学校二十二所,在校学生1.53万人。可为企业提供高中低各种类型的技术人才、管理人才、经营人才和技术工人等等。
镇江出口加工区现执行的是江苏省二类蕞低工资标准,月蕞低工资不能低于人民币500元(不含社会保险中个人应该交纳的部分、不含加班费等)。
镇江出口加工区原为丘陵地貌,地质条件比较好,地基承载力普遍高于周边地区。镇江建材业比较发达,尤其江砂、石材,资源丰富、质优价廉。镇江出口加工区的厂房建设费用比上海、苏州等约低15-20%。——土地价格按照江苏省政府批转的省国土资源厅颁布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蕞低价的规定,镇江出口加工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价格比苏州、无锡等地的出口加工区要低10-20%。——水电价格●水价工业用水:人民币2.25元/立方米(含城市污水处理费0.99元/立方米)。●电价工业用电:按照江苏全省统一的价格,即:大工业用电(变压器容量315KVA以上),受电等级为10KV,电度电价:人民币0.544元/KWH,可以分时段计费,高峰:人民币0.907元/KWH,平段:人民币0.544元/KWH,低谷:人民币0.241元/KWH;基本电价:人民币20元/KVA·月(按变压器容量计算)。
镇江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是镇江市人民政府在加工区的派出机构,代表市政府在加工区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管委会下辖管理局负责加工区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具体负责加工区的招商引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建设管理和为区内企业服务等项工作。海关驻出口加工区办事处将为区内企业提供“一次申报、一次审单、一次查验”24小时连续的通关服务。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加工区办事处将竭诚为区内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检验检疫服务。
镇江出口加工区产业导向:电子信息产业、光电子及通讯元器件产业、光机电一体化产业、精密机械产业和汽车零部件产业等。
镇江出口加工区的发展目标:将加工区建设成为我市的高新技术先导区、出口创汇的重点区和规范加工贸易的示范区。
(1)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库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2)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予以免税;
(3)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及消耗性材料,予以保税;
(4)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予以免税。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区内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余料、残次品、废品等销往境外的,免征出口关税。
1、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凡属于直接出口或销售给区内企业的,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2、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耗用的水、电、气,准予退还其所含的增值税。
3、从区外进入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所需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等,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区外企业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其他现行规定的出口退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
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政策规定,出口加工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将比照现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放区的所得税政策征收企业所得税。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头部年和第二年可以免缴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三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照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规定》,出口加工区内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免征地方所得税。
地址:中国江苏省镇江市大港通港路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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