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国土资源局征收土地公告兴政告字(2015)03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下发了关于兴城市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辽政地挂【公顷。现将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使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钓鱼台街道办事处红石村,刘台子满族乡阎家村,刘台子满族乡前刘村、潘山村,羊安满族乡刘八斗村、温泉街道胜利村、钓鱼台街道红石村、城东街道东二村、城东街道东一村等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项目。
钓鱼台街道办事处红石村,刘台子满族乡阎家村,刘台子满族乡前刘村、潘山村,羊安满族乡刘八斗村、温泉街道胜利村、钓鱼台街道红石村、城东街道东二村、城东街道东一村。
农用地、建设用地修正系数为1.0,未利用地修正系数为0.8
根据《辽政办发[2010]2号》文件规定,征地补偿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钓鱼台街道办事、温泉街道办事处、城东街道办事处属兴城市征地一类地区,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农用地每亩5万元,建设用地为每亩5万元,未利用地修正系数为0.8,即为每亩4万元。刘台子满族乡、羊安满族乡属兴城市征地二类地区,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农用地每亩4.5万元,建设用地为每亩4.5万元,未利用地修正系数为0.8,即为每亩3.6万。实际补偿标准为钓鱼台街道办事、温泉街道办事处、城东街道办事处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每亩10万元。刘台子满族乡农用地每亩4.5万元、建设用地每亩4.5万元、未利用地每亩3.6万元。羊安满族乡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每亩7万元。
以兴城市城市动迁规定及有关部门现场核定为准。
五、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收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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