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港股份:出售镇江新区机电工业园 A 区标准厂房及土地
江苏大港股份002077)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以及会议资料于2011年11月5日前以电子邮件及专人 送达等方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及监事和部分高管。本次会议表决截止时间为 2011年11月11日中午11:30,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为9人,实际参加表决的 董事为9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镇江新区机电工业园A区标准厂房及土地的议案》
公司本次拟出售资产为位于镇江新区五峰山路、兴港东路西南的镇江新区机电工业园A区标准厂房及土地(9幢标准厂房总建筑面积31,726.21平方米,国有 土地使用权总面积为104,424.5平方米),该标准厂房及土地系公司首发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之一,项目于2005年建成,厂房主要满足新区入驻企业的需求。该标 准厂房自投入使用以来,使用效率与资产收益率一直较低。为了优化配置、盘活 存量资产,集中优势资金向核心业务集聚,提升公司经营质量和综合竞争能力, 公司拟在镇江市产权交易中心挂牌出售公司所拥有的镇江新区机电工业园A区标 准厂房及土地。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和2011年11月 12日《证券时报》上的《关于出售资产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尹书明、李锦飞、吴秋璟、范明华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独立董事关于出售资 产的独立意见》。
二、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二○一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二○一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1)截至股权登记日2011年11月2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登记地点: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通讯地址:江苏省镇江新区通港路1号),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2)法人股东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持股凭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3)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及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4)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线点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不接受电线传线、会期半天,与会股东费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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