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镇江新区这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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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桥镇姚镇村姚镇九组、姚镇村姚镇十组、
伏漕村漕南四组、伏漕村漕南十一组范围内
和丁岗镇纪庄村第九村民小组范围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镇新拟征告〔2023〕1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姚桥镇姚镇村姚镇九组、姚镇村姚镇十组、伏漕村漕南四组、伏漕村漕南十一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査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属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定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征收情形。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镇政发〔2020〕44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镇政发〔2020〕44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镇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镇政发〔2023〕2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镇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按规定足额支付。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镇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镇新拟征告〔2023〕2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丁岗镇纪庄村第九村民小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査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属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定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征收情形。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镇政发〔2020〕44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镇政发〔2020〕44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镇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镇政发〔2023〕2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镇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按规定足额支付。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镇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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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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