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黄某某等6人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介绍卖淫案)_12309中国检察网
2020年3月25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21年1月27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经本院批准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821987********,汉族,初中文化,镇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镇江市京口区**路**号**苑**幢**单元**室(户籍在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1年1月27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3月5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61986********,汉族,初中文化,镇江**足道修脚师,住镇江新区**小区**幢**室(户籍在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镇**路**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1年1月27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3月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1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镇江市京口区**路**号**幢**室。被告人章某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1年2月2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3月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1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镇江市京口区**小区**幢**室(户籍在镇江市丹徒区**镇**村**号)。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20日,被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5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同年5月22日由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81971********,汉族,初中文化,镇江**汽车有限公司出租车司机,住镇江市润州区**路**号(户籍在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姜某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1年4月20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王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刘某某、章某某、张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姜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潘林、许晓凤、值班律师束兴辉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一、2020年3月1日至3月24日,被告人黄某某以指定卖淫场所、安排卖淫人员卖淫顺次,管理嫖资及分配等方式管理卖淫人员,通过微信等社交工具发布招嫖信息等方式招揽嫖客,并招聘被告人张某某负责接待嫖客、望风,组织宋某某、王某乙、仝某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在镇江市京口区凯茵酒店等场所内向童某某、韩某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卖淫100余次,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0元左右(以下币种相同)。
二、2021年1月14日至1月25日,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甲,以指定卖淫场所、安排卖淫人员卖淫顺次,管理嫖资及分配等方式管理卖淫人员,通过微信等社交工具发布招嫖信息等方式招揽嫖客,其间先后招聘被告人章某某、刘某某负责接待嫖客、望风,组织林某某、唐某某、舒某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先后在镇江新区丁卯街道沃得广场格林豪泰酒店、凯元商务酒店、欣荣快捷商务酒店等场所内向焦某某、杨某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卖淫70余次,非法获利37000元左右。其中,黄某某负责安排卖淫人员卖淫顺次,管理嫖资及分配,并与王某甲分别通过微信等社交工具发布招嫖信息等方式招揽嫖客。期间,2021年1月14日至23日章某某负责接待客人、望风,2021年1月24至25日刘某某负责接待客人等工作。被告人姜某某分别于2021年1月20日、1月21日,先后向王某甲介绍包某某等3名嫖客,并收取介绍费450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王某甲、章某某、刘某某、张某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姜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黄某某、王某甲、张某某、章某某、刘某某、姜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黄某某退出涉案款4万元。
1.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林某某、宋某某、包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王某甲、章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由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辨认、搜查等笔录;5.微信支付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章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王某甲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头部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甲、章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黄某某与王某甲共同故意犯罪,属共同犯罪,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头部款、第二十六条头部、四款,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黄某某、王某甲、章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姜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头部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头部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被羁押于扬中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章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姜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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