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不动产登记公告[2020]1号(浦友林等25户)
下列不动产权利人因保管不善,将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申请人申请,声明作废。
桃花坞新村二区6号第1层102室
镇江万达广场DA1幢第10层1004室
镇江万达广场DA1幢第10层1003室
京江路139号滨江花城12幢第2层106室
东吴路131号润江家园22幢第4层301室
苏(2018)镇江市不动产权第0092340号
银山东路60号皓月苑14幢1103室
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遗失声明
下列不动产权利人因保管不善,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依申请人申请,声明作废。
丹徒区谷阳大道88号冠城商业中心3幢17A11室
朱方路318号城南映象12幢第5层502室
宗泽路87号米山雅居15幢第7层713室
天桥路5号时代华府6幢第3层302室
站前路1号绿地广场启航社7幢第2层208室
丹徒画意江南19幢第2层206室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天桥路5号时代华府6幢第3层302室
因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灭失
天桥路5号时代华府6幢第3层302室
因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灭失
纬五路21号世纪名门36幢第1至2层101室
因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灭失
纬五路21号世纪名门36幢第1至2层101室
因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灭失
下列申请人因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申请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我机构已受理,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予以登记,根据《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学府路123号镇江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彭公山路10号东篱春晓家园32幢0303室
彭公山路10号东篱春晓家园17幢0503室
江滨新村22号3幢第6层6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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