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不动产登记公告[2022]33号(冯剑等22户)
下列不动产权利人因保管不善,将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申请人申请,声明作废。
桃园新村27幢东单元第4层402室
丁卯桥路162号康泰花园19幢第4层302室
镇江国际工业品城B01幢第1层111室
镇江国际工业品城B01幢第3层304室
镇江国际工业品城B01幢第1层105室
学府路93-1号紫榭丽舍5幢306室
镇江国际工业品城B01幢第1层105室
镇江国际工业品城B01幢第1层111室
镇江国际工业品城B01幢第3层304室
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遗失声明
下列不动产权利人因保管不善,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依申请人申请,声明作废。
草场湾路6号新城花园三区43幢第7层604室
优山美地花园131幢第7至8层706室
九华山庄翠朗苑9幢第2层101室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大港盛世家园湖韵轩18幢1709室
因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灭失
大港盛世家园湖韵轩18幢1709室
因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灭失
大港盛世家园湖韵轩18幢2009室
因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灭失
大港盛世家园湖韵轩18幢2009室
因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灭失
下列申请人因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申请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我机构已受理,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予以登记,根据《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学府路123号镇江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桃花坞新村四区20号第3层302室
桃花坞新村一区38号第5层5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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