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不动产登记公告[2024]053号(胡玲等15户)
下列不动产权利人因保管不善,将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申请人申请,声明作废。
桃花坞新村三区19号第1层108室
纬五路8号东锦花园7幢第17层1704室
马山路2号九华山庄芳庭苑8幢第3层304室
桃花坞新村三区19号第1层108室
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遗失声明
下列不动产权利人因保管不善,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依申请人申请,声明作废。
谷阳路89号永隆城市广场慧景湾1幢第6层305室
丁卯桥路168号江南世家1幢第4层401室
黄鹤山路99号景天花园7幢第2层1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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