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不动产登记公告[2021]258号(王菊华等16户)
下列不动产权利人因保管不善,将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申请人申请,声明作废。
大港港南花苑新城苑38幢502室
镇江新区平昌路122号宜业苑39幢901室
镇江市丹徒区兴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丹徒区龙山路218号姚庄舒苑22幢1204室
镇江市丹徒区兴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学府路168号孔雀苑3幢0109室
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遗失声明
下列不动产权利人因保管不善,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依申请人申请,声明作废。
檀山路8号申华国际冠城39幢第4层3A02室
九华山庄碧云苑2幢第5层502室
学府路188号香江世纪名城二区25幢0207室
学府路188号香江世纪名城二区25幢0208室
谷阳路96号钻石铭苑1幢第5层503室
黄山南路19号润州花园二区19幢第5层502室
学府路188号香江世纪名城二区17幢第3层301室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丹徒区谷阳大道199号风景城邦57幢1006室
因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灭失
丹徒区谷阳大道199号风景城邦57幢1006室
因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灭失
下列申请人申请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转让不动产的单位已注销,并且无权利义务承继人,我机构已受理,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予以登记,根据《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学府路123号镇江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下列申请人申请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转让不动产的单位已注销,并且无权利义务承继人,我机构已受理,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予以登记,根据《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学府路123号镇江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下列申请人因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申请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我机构已受理,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予以登记,根据《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学府路123号镇江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慈寿路9号金泉花园三区9幢070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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