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不动产登记公告[2020]10号(吴金钟等27户)
下列不动产权利人因保管不善,将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申请人申请,声明作废。
原镇江市丹徒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港信用分社
原镇江市丹徒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港信用分社
大港银山鑫城铃兰苑11幢404室
大港银山鑫城铃兰苑11幢404室
三茅宫新村三区50号第5层404室
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遗失声明
下列不动产权利人因保管不善,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依申请人申请,声明作废。
经十二路889号学林雅郡1幢第7层607室
东吴路88号香山华庭3幢第6层608室
黄山南路19号润州花园二区20幢0108室
谷阳路199号沃得雅苑12幢第7层602室
东吴路288号香江花城70幢第4层401室
镇江万达广场DA1幢第19层1905室
镇江万达广场DA1幢第19层1906室
东吴路168号中南世纪城7幢第4至5层306室
丹徒龙山商贸中心2幢第1层120室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丹徒新城爱民路137号瑞丹花苑11幢502室
因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灭失
丹徒新城爱民路137号瑞丹花苑11幢502室
因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灭失
天桥路35号臻岳君庭20幢0606室
因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灭失
下列申请人因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申请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我机构已受理,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予以登记,根据《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学府路123号镇江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黄山南路19号润州花园二区40幢2606室
朱方路243号新城花园四区5幢030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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