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不动产登记公告[2025]066号(缪金芳等20户)
下列不动产权利人因保管不善,将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申请人申请,声明作废。
焦山路9号中南世纪城三区10幢第11层1105室
丹徒风景城邦英格兰领域1幢第12层1202室
檀山路9号跑马山庄3幢第12层1304室
檀山路9号跑马山庄3幢第12层1304室
解放路111号苏宁广场3幢1309室
大港银山鑫城玉兰苑29幢第6层605室
大港银山鑫城玉兰苑29幢第6层605室
大港港南路702号葛村新苑37幢第4层401室
大港滨江大道1156号瑞滨新苑26幢402室
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遗失声明
下列不动产权利人因保管不善,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依申请人申请,声明作废。
新城花园B区6幢第16层1506室
镇江市松盛土地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二道巷9号丰盛山庄5幢第17层1701室
丹徒区太平洋商业中心12幢120室
丹徒风景城邦英格兰领域1幢第12层1202室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丹徒辛丰镇世纪花园4幢第2层202室
因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灭失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学府路123号镇江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京江路139号滨江花城4幢1005室
版权声明:本文由网络蜘蛛自动收集于网络,如需转载请查明并注明出处,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400-0123-021 或 13391219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