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同意收回城投集团5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关于请求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关于因“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由相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关规定,同意收回以下5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高邮市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4宗分别位于高邮镇湖滨路西侧(合同编号3210842022CR0086),面积11234.5平方米;界首镇六安村(合同编号3210842022CR0087),面积10533.8平方米;开发区马棚镇横泾河路(合同编号3210842022CR0114),面积16702.7平方米;界首镇二里支渠路南侧地块(合同编号3210842023CR0183),面积13570.8平方米;原高邮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一宗位于湖滨路西侧、汇丰公司北侧地块(合同编号3210842021CR0187),面积11187.8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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