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不动产登记公告[2024]262号(胡庆辉等25户)
下列不动产权利人因保管不善,将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申请人申请,声明作废。
黄山南路36号信源华府5幢0504室
五凤口路2号官塘绿苑一区4幢503室
颐和家园恒顺翠谷A3幢第8层804室
颐和家园恒顺翠谷A3幢第8层804室
颐和家园恒顺翠谷A3幢第8层804室
丹徒区铁塔路10号曾南苑7幢0201室
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遗失声明
下列不动产权利人因保管不善,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依申请人申请,声明作废。
丹徒祥盛华庭11幢第4层402室
宗泽路87号米山雅居16幢第9层909室
天桥路5号时代华府2幢第6层606室
谷阳路96号钻石铭苑6幢0111室
谷阳路96号钻石铭苑6幢0113室
檀山路10号魅力之城四街区2幢第1层103室
谷阳路99号尚东国际景苑3幢第5层503室
黄山南路2号天和星城D2幢第7层708室
禹山路199号宜嘉湖庭花园8幢第7层703室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学府路123号镇江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百花路2号金山水城二区21幢第6层608室
禹象路89号象山花园四区17幢702室
禹象路89号象山花园四区22幢604室
东吴路388号江山名洲145幢第9层904室
京江路102号金山水城一区19幢0103室
京江路102号金山水城一区19幢0203室
慈寿路11号滨江花城46幢11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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