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不动产登记公告[2024]234号(唐浩等18户)
下列不动产权利人因保管不善,将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申请人申请,声明作废。
丹徒新城家园西区30幢第3层301室
丹徒新城家园西区30幢第3层301室
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遗失声明
下列不动产权利人因保管不善,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依申请人申请,声明作废。
黄鹤山路77号桃花源小区22幢第5层505室
学府路58号京口花园43幢第4层302室
我家山水瑞雪苑16幢第6层601室
站前路1号绿地广场启航社16幢第6层604室
丹徒欢喜家园15幢第1层104室
镇江中南新锦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象山路28号御锦城二区12幢第14层1406室
镇江中南新锦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牌湾街249号康德嘉苑2幢第4层304室
君临南山沁园5幢第3至4层305室
丹徒新城家园西区30幢第3层301室
美林湾一区25幢2单元1504室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谷阳路96号钻石铭苑16幢118室
因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灭失
丹徒区驸马街166号帝豪苑A区22幢804室
因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灭失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学府路123号镇江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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