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不动产登记公告[2022]245号(邢静等17户)
下列不动产权利人因保管不善,将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申请人申请,声明作废。
桃花坞新村一区17号第1层101室
朱方路108号德润华庭2幢第1层128室
桃花坞新村五区24号第4层401室
黄山南路1号聚鑫雅苑3幢206室
黄山南路1号聚鑫雅苑3幢205室
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遗失声明
下列不动产权利人因保管不善,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依申请人申请,声明作废。
丁卯桥路168号江南世家75幢第2层201室
禹山路277号美馨嘉园47幢第10层1005室
东城绿洲翰霖苑308幢第1层105室
经十四路656号名仕佳园10幢第5层402室
丹徒彩虹城和睦里25幢第4层404室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因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灭失
因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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