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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镇江市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admin1年前 (2024-09-24)镇江产业信息97

  关于《镇江市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宏观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市国土资源局代市政府草拟了《镇江市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为了更好地吸收社会各方面的合理意见,使该办法既符合镇江市的实际情况又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现在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热忱欢迎社会各界在2011年11月18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箱等形式,将意见告诉我们,我们将对收到的意见进行认真研究,积极采纳有价值的意见。

  第一条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宏观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以及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发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的国有土地储备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辖市(区)政府批准成立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储备工作。市区的土地储备机构是镇江市土地储备中心(简称储备中心,下同)。

  经市政府批准,土地储备机构以协议方式委托城市建设投资主体进行土地储备。代储备土地在完成土地前期整理后,由储备中心依据市财政、国土部门联合核定的成本予以回购上市。

  第四条市土地储备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采取预约储备、货币储备等方式,对本办法所列土地储备范围内的土地进行统一储备,组织土地前期整理,按计划向土地市场供地。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部门是土地储备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发改委、规划、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土地储备机构做好国有土地储备工作。

  1、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拟转让土地;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建设,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3、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其他用作储备的国有建设用地;

  4、因单位搬迁(含污染搬迁和“退城进区”的工业用地)、撤销、破产和其它原因调整的划拨或出让土地;

  5、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6、征地撤组转户后的剩余国有土地;

  7、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期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8、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土地;

  9、土地使用者未按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缴付土地出让金或未按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土地使用条件进行开发利用,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第七条因城市建设的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收回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纳入土地储备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不得阻挠。

  第八条土地储备在明确了规划的前提下,采取预约储备和货币储备两种方式。按照市政府要求,需要进行规划控制的土地,采用预约储备方式进行土地储备;应原土地使用权人的要求,储备中心可以货币储备方式储备土地。

  第九条经市政府批准,储备中心可以与城市建设主体签订合同,委托其实施土地储备,并按照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投资主体在完成该土地的征收补偿,房屋拆迁、人员安置,以及建设相应配套设施等土地前期开发,整理成净地后,由储备中心回购经营性用途的储备土地,统一进入土地市场交易。上市后的土地收入全额纳入财政专户,按有关规定分配。

  (一)申请。城市规划区内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土地储备条件且有意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持相关资料,向储备中心提出申请。

  (二)权属核查。储备中心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征转用批准文件等,对宗地土地权属来源、土地用途、四至范围等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三)规划咨询。根据调查结果和审核意见,储备中心向市国土资源局书面报告,由市国土资源局向市规划局征询拟储备地块的规划意见,取得规划条件。

  (四)土地及相关资产评估。土地资产,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资产,以及企业因搬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评估,必须委托原土地使用者与储备中心双方认可的具有资质的地价评估和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五)方案会审。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规划设计条件、储备价格,拟定储备方案。

  (六)签订合同。储备中心依据集体会审结果与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就储备方式、储备价格以及有关储备土地条件进行洽谈,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储备合同》。

  (七)储备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储备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由储备中心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储备补偿费用。

  (八)权属变更。按合同约定,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国土资源、住建部门申请办理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的注销登记。储备中心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储备土地的登记手续。对已确定规划用途的储备土地,按照规划用途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未确定规划用途的储备土地按原用途办理登记手续。

  (九)交付土地。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需要按时腾空所有房屋。同时,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必须保留储备地块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水、电、气、道路、地下管线、花草树木等)设施的原状,交付储备中心验收。

  第十一条采取预约储备,或者货币储备土地时,应依据具有地价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出的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价值或划拨土地使用权价值;以及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出的地面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价值和搬迁停产损失等费用,合并计算储备土地价格,并实施补偿。

  第十二条成片的土地储备涉及集体土地征收,以及民房拆迁征收时,应按照市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章 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与整理

  第十三条储备中心可对国有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和临时利用。也可利用储备土地从事融资等活动。

  第十四条对储备的国有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建设单位。

  第十五条土地前期开发包括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拆除、原居住人员安置、配套设施建设。市各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实施过程中的配合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储备中心应对储备土地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保护管理,防止储备土地权利受到侵害。

  第十七条在储备土地未供应上市前,储备中心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不能影响土地的上市。

  第十八条土地储备资金的来源主要有市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出让收入中拨入的土地成本补偿资金,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银行等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以及自有资金等。

  储备中心根据资金市场的情况,可通过土地前期开发合作引进合作资金。

  第十九条土地储备资金用于下列用途;

  (一)储备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费用;

  (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用;

  (三)储备土地的管理及招标、拍卖方案编制等相关费用;

  (四)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的相关费用。

  (五)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支出。

  (六)引进合作资金的资金占用费支出。

  第二十条储备中心在财务管理上应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财政、国土资源、审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储备土地出让按宗地结算,总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市财政专户。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的土地储备补偿费和前期开发费,经财政渠道拨付给储备中心。

  土地储备财务管理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储备条件,但原有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土地储备而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附属物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储备合同》交付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的,或者擅自处理其地上建(构)筑物的,储备中心有权要求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改正并继续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储备中心违反《国有土地使用权储备合同》,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要求中心继续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三土地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损失、或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镇江市各辖市的土地储备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本办法由镇江市国土资源局解释。

  第二十六本办法自发布一月起施行。原《镇江市国有土地收(预)购储备暂行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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