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港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出售镇江新区机电工业园A区标准厂房及土地的独立意见
大港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出售镇江新区机电工业园A区标准厂房及土地的独立意见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出售镇江新区机电工业园A区标准厂房及土地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江 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 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四届十九次 董事会《关于出售镇江新区机电工业园A区标准厂房及土地的议案》,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经审慎分析,现就本次出售资产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本次拟出售的资产经过了具有土地评估资信等级为A级、房地产估价资质 等级为一级的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评估机构与公司不存在影响其为公 司提供服务的利益关系,具有充分的独立性。评估机构所采用的评估方法适当, 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结果公允。本次交易价格以评估价为基准,定价公平、 合理,没有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本次资产出售是公司调整业务结构,专注主业发展的重大决策,符合公 司当前发展模式,有利于公司战略的实施,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质量、提高公司 赢利能力,将本次出售资产获得的资金投入目前运作的其他项目之中有利于降低 财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尹书明 李锦飞 吴秋璟 范明华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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