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不动产登记公告[2023]059号(李德华等25户)
下列不动产权利人因保管不善,将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申请人申请,声明作废。
桃花坞新村一区43号第5层501室
解放湾路39号清河湾小区9幢306室
桃花坞新村二区20号第6层602室
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遗失声明
下列不动产权利人因保管不善,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依申请人申请,声明作废。
谷阳路199号沃得雅苑1幢第7层604室
朱方路225号光华雅居1幢第3层304室
纬五路21号世纪名门31幢第1层103室
谏壁镇镇南新村10幢第7层604室
御桥港路3号云开甲第花园5幢第2层201室
丹徒新城千禧路89号驸马花园15幢304室
九华山路19号蓝山花园53幢第1至3层102室
丹徒新城家园西区23幢第2层203室
镇江万达广场C02幢第1至2层1011室
镇江万达广场C02幢第1至2层1012室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学府路64号恒顺尚都花苑3幢第14层1302室
因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灭失
学府路64号恒顺尚都花苑3幢第14层1302室
因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灭失
学府路64号恒顺尚都花苑3幢第14层1302室
因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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