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不动产登记公告[2024]264号(远洋地产镇江有限公司等28户)
下列不动产权利人因保管不善,将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申请人申请,声明作废。
谷阳路6号香奈城一区30幢1606室
纬三路6号东郡华庭9幢1402室
大港银山鑫城玫瑰苑12幢305室
大港银山鑫城玉兰苑30幢501室
平昌新城新茂苑40幢第10层1004室
大港平昌新城新茂苑47幢508室
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遗失声明
下列不动产权利人因保管不善,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依申请人申请,声明作废。
春色江南丝竹苑2幢第1层104室
谷阳路66号美林湾一区25幢第8层803室
禹山路333号蓝湾小区19幢第5层504室
九华山路19号蓝山花园71幢第1至3层103室
丹徒区谷阳大道瑞泰城市花园5号楼1单元301室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因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灭失
因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灭失
因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灭失
因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灭失
因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灭失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予以登记。根据《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二十八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12月03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学府路123号镇江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公告单位:镇江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学府路123号镇江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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